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尚未构成盗窃罪,但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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