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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