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