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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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多次实施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