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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