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多次实施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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