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