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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