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六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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