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五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