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八、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八、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院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