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应当同时裁定终结债权登记受偿程序,当事人已经缴纳的债权登记申请费予以退还。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