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海事法院受理债权登记申请后,应当在船舶被拍卖、变卖成交后,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的裁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