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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