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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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
(二)发明专...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和电子卷宗。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电子卷宗。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经当事人同意,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及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涉案知识产权相关权属、侵权、授权确权等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披露的,可以...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者采取在线视频等方式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知识产权法庭采取保全等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庭采取保全等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依法公开。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同时可以通过电...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会议由庭长、副庭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会议由庭长、副庭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及时总结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及时总结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