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对其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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