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尚未审结的前款规定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其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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