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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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或者调整管辖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区域范围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