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或者调整管辖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区域范围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