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无异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8-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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