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8-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