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8-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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