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前款规定的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均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前款规定的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均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