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七人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归纳和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并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
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合议庭评议,对于事实认定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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