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章 证 据 · 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章 证 据 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