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章 回 避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章 回 避 第二十七条 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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