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四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四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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