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四、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四、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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