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九条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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