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四、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四、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