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四、遗产的处理 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四、遗产的处理 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