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关于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关于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九十二条 船舶转让合同订立后船舶实际交付前,受让人即可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受让人不能提供原船舶证书的,不影响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提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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