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关于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关于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九十三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受让人指船舶转让中的买方和有买船意向的人,但受让人申请海事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时,必须提交其已经实际受让船舶的证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