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关于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关于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九十五条 海事法院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连续公告三日。优先权催告的船舶为可以航行于国际航线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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