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关于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关于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九十四条 船舶受让人对不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提出复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