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六、起诉与受理 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六、起诉与受理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