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1997-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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