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1997-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