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1997-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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