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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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执行刑...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发现...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