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假释的,适用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1997-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