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