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六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
(二)以城市治理需求为导向,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大脑建设行动计划,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建设和安全运行维护任务;
(三)负责中枢建设和安全运行维护,研究并提升城市大脑的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水平;
(四)建立健全数字驾驶舱和应用场景的上线、评价和退出机制,加强全流程质量和安全管控;
(五)宣传、推广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六)其他促进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的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的部门,统筹负责本地区的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网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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