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2-09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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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与规范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治理手段、治理模式和治理理念创新,推进... 第二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大脑,是指由中枢、系统与平台、数字驾驶舱和应用场景等要素组成,以数据、算力、算法等为基础和支撑,运用大数... 第四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四条 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便民惠企、创新推动、整体智治、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区、县(市... 第六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大脑赋能... 第七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防止重复建设,整体推进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市和... 第八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八条 中枢是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的核心系统。各系统与平台数据通过中枢协同机制互联互通,实现业务协同、数据协同、政企协同,提升... 第九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九条 系统与平台是对接中枢实现数据线上线下双向融合的数字系统。 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 第十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十条 数字驾驶舱是通过中枢数据协同后形成的智能化、精细化、可视化的数字界面。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推进分级分类分岗位的数字... 第十一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应用场景是依托中枢,通过线上业务连接和数据协同计算,实现流程简化优化的综合系统。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坚持“最多跑... 第十二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推进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中,应当关注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利益,确保决策和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企业等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开展数据的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开放、利用、销... 第十四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数据资源、统计等部门依法做好本市城市大脑标准化工作。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科研机... 第十五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保障公共数据质量,实现数据动态维护,... 第十六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建设城市大脑过程中,应当妥善处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利用的关系,确保数据的公共... 第十七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城市大脑的数据开放工作应当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有序推进。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放自有... 第十八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建立城市大脑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安全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