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企业等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开展数据的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开放、利用、销毁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保障数据采集对象的知情权、选择权,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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