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建设城市大脑过程中,应当妥善处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利用的关系,确保数据的公共属性。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与他人合作开发城市大脑时,应当在开发协议中依法约定数据及其衍生数据等开发成果的权属。法律对数据及其衍生数据等开发成果的权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与他人合作开发城市大脑时,应当在开发协议中依法约定数据及其衍生数据等开发成果的权属。法律对数据及其衍生数据等开发成果的权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