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标准。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现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及资格情况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对不符合配备标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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