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概况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