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审计、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区、县(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审计、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