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竣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交通建设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通建设工程运行(营),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交通建设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交通建设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通建设工程运行(营),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交通建设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